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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叉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8-03-26 浏览次数:7286 |  返回列表  |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可参考安徽宇锋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动力系统
1.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3.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
4.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一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转向与操纵系统
1.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
2.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3.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为6N~2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液压系统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
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制动系统
1.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26562-2011《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 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电气和控制系统
一般要求:1.叉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蓄电池叉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3.蓄电池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

叉车
1.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它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
2.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且符合GB/T 27544-2011《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中5.1.5的要求;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和GB19854-200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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